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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边界》读书笔记

前言

有感于某段时间的网络波动,经人推荐特意想一览此书,一探究竟。

再次感谢深图,这是一所精神家园,它让所有人不论贫富贵贱都能找到精神所属,感谢所有的工作人员的默默服务。

美利坚的言论相关法例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经过了一个世纪的互相博弈才有了现在的第一修正案。得益于其海洋判例法系,其法律条款的解释一直被种种案例所明晰并且紧跟时代。故第一修正案一直在被注入新时代的诠释。

闭上书,书中的经典历历在目:


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1927年)中,布兰代斯与霍姆斯写下了被认为是有关言论自由案最伟大的司法判词,部分如下: ……那些为我们争的独立的先辈们相信,幸福源于自由,自由来自勇气。他们确信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 和集会讨论,就做不到这一点,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才能抵制有害思想的传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那些懒惰的人。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责任,也应该是美国政府的根本原则。先辈们认识到,所有人类组织都会面临种种威胁。但他们明白,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 。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造成的沉默。先贤们意识到,多数人的统治有事会带来暴政,于是修改联邦宪法以保障言论和集会自由。 仅仅因为担心收到严重的损害,并不能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正当性。(这种行径犹如)人们害怕巫婆而烧死妇女……


麦迪逊倡导出版自由的的论点:“共同犯罪和官方的忽视造成对生命和财产等基本安全的损害,这就产生了对敏锐而无畏的媒体的需要–尤其是在大城市里”。


1944年,勒尼德·汉德法官曾在纽约中央公园的一次战时集会上发表讲话。这次以“自由精神”为主题的讲话在日后频频被引用:“我时常担忧,是否我们对于宪法、法律和法院不再抱有多大希望?没错,这些都是虚假的希望。自由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男人和女人。一旦信仰之火熄灭,便没有什么可使它复活————宪法、法律乃至法院,无论它们做什么都无济于事。而如若人们心中存在自由,则宪法、法律和法院都是多余的了。” 汉德法官的雄辩为后世铭记,他的这番讲话也道出了自由的真谛。一个不懂珍视自由的社会同样也不能指望通过法院来保持自由。不过这段文字多少也存在 一些容易误导他人的夸大之处。现代历史表明,法院通过判决鼓励追求自由的行为已经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1943年的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案,杰克逊法官起草了多数意见,如下: 强制性地保持观点一致,所能获得的只是墓地般死气沉沉的一致。我们要不厌其烦地老调重弹 “先贤们制定第一修正案,其目的是在于通过禁止这样的开端以避免这样的结局……我们之所以能够拥有富于理智的个人主义和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乃是因为我们拥有种种独行的心灵,而为此所需付出的代价仅是容忍偶尔的离经叛道和荒唐念头。如果这样离经叛道和非同寻常无伤他人和国家利益————正如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那么,付出的代价便不算太大。不过,允许差异的自由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无足轻重的事项;否则,那不过只是自由的泡影。自由的实质标准,正是对现存秩序的核心表示异议的权利。 如果说我们的宪法星空还闪烁着永远的恒星的话,那么它便是:任何官方、权威以及大受欢迎着都无权规定什么是政治、国家、宗教或者其他思想问题方面的正统,或者强迫公民用语言或者行为承认其正统地位。


约翰马歇尔哈伦法官:“一个人的粗话却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


波奎恩法官:与宗教类似,爱国主义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高贵品质,爱国情绪高涨无可厚非。但是……当它发展为一种狂热,就会像历史上出现过的圣巴塞洛谬大屠杀、宗教裁判所、史密斯菲尔德的烈火、塞勒姆的绞架一样残忍血腥,一样应受谴责。以爱国的名义,如同以自由的名义一样,多少罪恶假汝以行!几乎在每一个时代,都不乏追逐异端的猎手和烧死女巫的警察。爱国主义,如同宗教狂热,是伪善者们最为欢迎的面具,标榜着他们并不认同的美德。